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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龙罚〔2019〕32号
发布日期:2019-12-06 15:17:46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被处罚人:郑XX

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XX巷X号

身份证号码:33032119740216XXXX

案由:非法占地

郑XX非法占地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由我局依法立案,现已完成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中街道郑宅村集体土地420平方米,后被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做出处罚决定(温土资罚[2007]340号)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仍持续占用该地块使用,并于2018年扩建并重新搭建棚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440.89平方米,该地块现状为水泥地、一处一层简易房(建筑面积680.1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680.13平方米)和两处棚房(建筑面积合计137.3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37.34平方米),具体四至以温州众远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DJ-LW-2019XXX号地籍测量成果资料为准,土地来源为永中街道郑宅村集体土地,现阶段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在《龙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确定的功能为一般农田1427.04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13.8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现状为水田619.67平方米、村庄807.37平方米、采矿用地13.85平方米。2012年遥感影像显示该地块非耕地。

经我局违法案件审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

2.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当事人承认主要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地籍测量成果以证明被占用土地总面积、建(构)筑物有关情况、占地用途、土地来源等内容。

4.2012年遥感影像图以证明该地块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

5.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件决定书(温土资罚[2007]340号)、(2008)龙行审字第157号行政裁定书、土地案件现场照片、勘测图等证明该地块内已处罚地块情况。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对本案未处罚的1020.89平方米执行每平方米25元的处罚标准。

我局于2019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资规龙罚告[2019]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龙听告[2019]3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40.89平方米土地给永中街道刘宅村集体经济组织。

2. 责令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440.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 并处罚款25522元(贰万伍仟伍佰贰拾贰元整)。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银行和账户见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