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
实 施 意 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牢牢守住全市330.5万亩的耕地保有量和290.5万亩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落实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实施建设用地总规模管控,优化新增建设用地布局,加强规划执行情况评估,从源头上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除报国务院审批的温州市中心城区外,扩展边界内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适时调整机制,扩展边界外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市、县、乡级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予以落实。科学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促进农村土地利用精细化管理,引导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集约化,农用地规模化、成片化。合理设定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人均村庄建设用地不足80平方米的,可适当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超出90平方米的,应缩减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宅基地“人均”用地标准。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严格落实重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论证制度。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整改到位,并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考核。探索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形成的优质新增耕地,达到永久基本农田标准的,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管理,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动态优化。
(三)提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树立“增存挂钩”的用地理念,以增量撬动存量,有效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对本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逐批逐宗开展调查核实、存档建库,同步制订盘活和处置方案,及时做好清理消化工作。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模,争取提高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额度,盘活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要优先用于保障地方民生、基础设施以及省重大产业项目。加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与“三改一拆”“大建大美”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立综合开发机制,实行联动开发,将旧城镇、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土地空间立体开发结合起来,最大化拓展用地空间。坚持“亩产论英雄”,推进产业项目集聚,规范产业项目分类指导,加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通过差别化的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政策,倒逼低效工业用地退出。积极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和省级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建设活动。
(四)提高耕地保护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充分调动基层耕地保护积极性。严格执行补偿资金发放与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违法用地管控相挂钩。通过全面调查、逐级核查及时兑现,强化以奖促保示范效应,提升耕地保护实效。完善补偿资金使用方向,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纳入审计重点内容。
二、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五)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建立以耕地数量、粮食产能、水田规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积极争取省域内补充耕地异地调剂,符合统筹条件的,争取国家、省统筹,无法自行补充的,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代为补充,由建设单位向补充耕地提供方缴纳补充耕地调剂成本。没有落实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及没有按要求落实补划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的地区,暂停该地其他建设用地项目报批。
(六)完善补充耕地市级统筹办法。实行“县域为主、市域共享、省内调剂、国家统筹”的补充耕地分级统筹制度。对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和标准农田项目,按项目验收入库扣除省级统筹后剩余面积的20%进行市级指标统筹,主要用于保障省、市级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等项目及补充耕地资源匮乏地区的占补平衡。耕地数量、粮食产能、水田规模、一等标准农田、二等标准农田指标市级统筹和使用价格按照省级文件规定的异地补充耕地调剂价格执行。
(七)完善土地整治指标调剂办法。县级政府可通过市级调剂平台申请调剂市域范围内的补充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用地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城镇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优先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收益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地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未落实的,不得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八)按时兑现补充耕地承诺。省级以上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高等级航道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用地单位应在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前兑现承诺。对报国家和省审批的补改结合项目,各县(市、区)、功能区和用地单位要切实承担补充耕地责任,按照承诺的要求,做好项目调整、实施、验收、报备等承诺兑现工作。对于未按时兑现补充耕地承诺的,直接核减耕地数量、粮食产能、水田规模台账指标,台账指标不足的,暂停该地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大力推进土地整治
(九)鼓励开展土地整治。根据我市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区位条件,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滩涂、农村建设用地等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农业大户、村级经济组织等主体主动参与土地整治。对低丘缓坡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结合下山移民、地质灾害搬迁等政策,鼓励将移民安居搬迁点垦造为耕地,鼓励将废弃矿山、废弃山塘、荒地等资源垦造为耕地,鼓励将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纳入土地管理的已围滩涂垦造为耕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的途径,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为旱地的,且具备水源条件、地势平缓、地形条件良好的,推进“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工程,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粮食产能、增加水田面积,缓解“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压力。积极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之外的区域开展垦造耕地。对年度垦造耕地工作先进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时优先予以考虑,同时在年度专项工作考核时予以适当的加分奖励。
(十)继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整合垦造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灌区改造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等项目,指导乡镇(街道)科学实施土地平整、灌溉排水、土壤培肥、田间道路等工程建设,集中力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一批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的高标准农田。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十二五”以来建成的各类涉农建设项目,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相关要求的地块,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可认定为高标准农田。
(十一)全面实施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建设占用优质耕地的,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各地要按照“谁用地、谁出资”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表土剥离再利用集中堆放储存点可按临时用地管理,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剥离后的耕作层应优先用于土地整治、耕地质量提升、污染土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临时用地及违法用地复垦等项目。
(十二)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工作,制定耕地地力综合培肥实施方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有效改善和提升耕地地力和土壤生态环境。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深化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开展耕地质量和产能评价。健全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
四、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十三)建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机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新农村建设、田园综合体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治理、村庄有机更新、土地整治等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机制。按照“生态优先、底线控制、节约集约、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围绕“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平台,作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规划依据,对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全域优化布局。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宜耕后备资源开发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在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质量和连片度的同时,拓宽补充耕地面积的新路径。统筹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各类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整治、废弃矿山整治、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清洁田园建设,加快农村治危拆违和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中,依法听取农民群众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做到农民愿意、农民满意,实现农村美、农业强、农民富。
(十四)保障乡村发展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途径,保障乡村发展建设用地。对于部分面积较小、难以定位且确需选址在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事、农旅、“农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终端设施等建设用地,允许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鼓励农业生产与乡村建设的土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十五)实施农用地整合提升。结合土地所有权登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流转,依托垦造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用地复垦、农业两区等建设,对各类农用地开展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连片度,提升耕地质量,为促进耕地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结合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选址、规模和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和审批。
(十六)强化资金保障。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政策奖励,统筹用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的具体项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整治村的建设。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成效突出的,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给予奖励,对纳入省市任务并取得村土地利用规划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的,按项目涉及户籍人口数分别奖励200万元(999人含以下)、400万元(1000人-1999人)、600万元(2000人含以上)。
五、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障耕地合力,确保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十八)严格监督检查。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完善土地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执法“一张图”管理。强化土地卫片执法和全天候遥感监测的应用,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建立违法用地管控责任机制,加大土地执法联动协作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十九)深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保护耕地宣传教育,将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二十)强化责任落实。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耕地保护工作列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3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