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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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从当前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际情况出发,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先后印发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制度性安排。根据省政府要求和部署,各地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因地制宜确定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和具体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为扎实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但是,在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突破参保指标核定范围,有的地方将批准征收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参保指标核定范围,有的地方将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有的地方将预征土地、以租代征土地纳入参保指标核定范围;二是少数被征地农民重复参保,有的地方买卖、转让社会保障指标,造成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得不到社会保障;三是核定参保指标和名单不合理、不严格,存在多核或少核参保指标等情况。存在这些问题,既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增加财政负担。因此,必须按照“人地对应、即征即保”的原则,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的要求 (一)依法依规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范围和对象。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要合理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定。 (二)做好参加社会保障人数确定工作。各地应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要将行政村或自然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 (三)按照“人地对应”要求确定参保人员名单,严格管理。各地在确定参保人员名单时,应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将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明确参保手续办理期限。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为1年。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被征地农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社会保障。 三、积极稳妥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在推进工作中,涉及参保对象确定、新老政策衔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问题。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联合审核确认后的参保名单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中,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被征地村户籍信息,负责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工作,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监委、公安、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经常听取广大农民群众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认真查处纠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四)做好过渡期政策衔接工作。各地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人地对应”工作。过渡期内,参保指标确需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使用的,调剂方案须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当地联合审核机构同意后,方可具体实施。各地要对以往核定的参保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多核的参保指标应及时核销,对未使用的参保指标应明确使用期限、及时使用。要建立操作透明、约束力强、使用便捷的参保指标管理台账。 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参保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备案。各地在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级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每年底要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情况。 本意见自8月15日起实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7月13日 附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 .pdf.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