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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3/2017-1344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17-1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市规〔2017〕83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规划局关于发布实施《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及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1 17:19:00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温州市规划局文件

 

温市规〔2017〕83 号

 

温州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实施《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标准及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温州城市的快速发展,科学应对温州交通管理和停车问题,根据《关于推进温州市区停车序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6〕80号)要求,我局委托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温州市城市交通研究所)开展温州市停车配建标准区域差别化的研究工作,在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的框架基础上,借鉴杭州、宁波等城市停车配建标准,结合我市交通和停车的实际状况制订了符合我市发展需求的区域差别化的停车配建标准。同时,针对温州目前存在的旧城区停车配建不足、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滞后、机械泊位与非机动车泊位利用率低等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及规划管理规定》在多次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已经市政府同意,现由我局予以发布实施。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出具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其停车配建标准和规划管理要求,应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及规划管理规定》

2、《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及规划管理规定》说明



温州市规划局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

及规划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温州市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温州市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范围,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1.3 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4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及相关规划建设要求应满足本标准,其余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


2停车配建指标

2.1 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图1、表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图1 温州市区停车配建分区示意图

表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停车分区

适用范围

i区

由瓯江-广化桥路-过境路-锦绣路-南浦路-温州大道-惠民路-锦绣路-府东路围合的区域。

ii区

由瓯江-翠微大道-娄东大街-瓯海大道-景屿路-东二条路-环山路-瓯海大道-文昌路-会展路-河流围合的区域(不含i区);由黄石山-龙江路-永定路-龙海路围合的区域;

由金丽温高速-瓯海大道-新104国道-规划横塘路-规划双榕路-规划河西路-新104国道-规划南汇路-秀浦路围合的区域。

iii区

规划建成范围中除i区、ii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注:规划建设范围以外其他区域停车配建标准及停车规划管理可参照第iii类区域执行。


2.2 住宅、常用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按《表2住宅停车配建指标》、《表3商业、办公类建筑停车配建指标》、《表4医院停车配建指标》、《表5学校停车配建指标》、《表6宗教活动场所停车配建指标》和《表7工业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执行,其余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以下简称“省标”)执行。

表2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

项目

机动车(车位/户)

商品房、拆迁安置房

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

2.0

140m2<户建筑面积≤200m2

1.6

90m2<户建筑面积≤140m2

1.2

60m2<户建筑面积≤90m2

1.0

户建筑面积≤60m2

0.6

小区物管等配套附属用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注: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20%。

表3 商业、办公类建筑停车配建指标

项目

机动车

(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i

ii

iii

综合零售商业

大型商业(建筑面积>10000m2)

1.0

1.1

1.2

中型商业(1000m2<建筑面积≤10000m2)

0.8

1.0

1.1

小型商业(建筑面积≤1000m2)

0.5

0.6

0.6

大型超市(建筑面积>10000m2)

1.2

1.3

1.4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1.2

1.2

1.2

农贸市场

0.7

0.7

0.7

行政办公

具有对外窗口服务功能的

1.3

1.4

1.4

其他行政办公

1.2

1.2

1.3

其他办公

1.0

1.1

1.1

表4医院停车配建指标

项目

机动车

i

ii

iii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

1.1

1.2

1.3

社区卫生站(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

0.5

0.5

0.5

疗养院(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

0.4

0.4

0.4

注:其他为医院内的办公、医技等功能性建筑。



表5学校停车配建指标

项目

机动车

i

ii

iii

大专院校

内部(机动车:车位/每百教职工)

30

30

32

中学

内部(机动车:车位/每百教职工)

25

25

28

学生接送(车位/每班)

0.8

1.0

1.2

小学

内部(机动车:车位/每百教职工)

25

25

28

学生接送(车位/每班)

1.2

1.4

1.6

幼儿园

内部(机动车:车位/每百教职工)

15

15

18

学生接送(车位/每班)

1.0

1.2

1.4

注: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



表6宗教活动场所停车配建指标

项目

机动车

(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大型宗教活动场所(建筑面积>5500m2)

0.9

中型宗教活动场所(3300m2<建筑面积≤5500m2)

0.7

小型宗教活动场所(建筑面积≤3300m2)

0.5

表7工业建筑停车配建指标

项目

机动车

(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i

ii

iii

传统工业

工业厂房区

-

0.3

0.3

工业厂房办公区

-

0.8

0.8

仓库区

-

0.4

0.4

新型产业用地

研发用房

0.8

0.9

1.0

其他

参照同性质建筑配建标准

2.3  建筑工程配建机动停车位指标以车型外廓尺寸总长度为5.0米,总宽度为2.0米,总高度为2.2米的小型客车为计算当量。

2.4  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总数尾数出现小数的,应将小数向上取整。

2.5  建筑工程配建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配建标准和配建设计按照省标执行。

3停车规划管理

3.1 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筑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3.2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或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应按改变后的使用功能计算停车配建指标。对于改、扩建建筑工程应至少满足按改、扩建建筑部分计算的停车配建指标。

3.3 单建农贸市场或配建农贸市场的,其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地面,相对独立并予以区分。其他商业配建车位宜就近设置。

3.4  i、ii区内新建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以上且用地性质为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和医疗卫生等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工程,应增设公共停车场,增设的公共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配建停车位总数的20%;i、ii区内新建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经规划论证应增设公共停车场的,需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停车增设指标数量。

i、ii区内,经规划论证具备建设公共停车场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的中小学校操场下方应建设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2.5个/100m2(操场面积),且其中应为学校设置相应数量的接送车位,具体数量参照新建学校配建指标要求,并应就近设置在人行出入口处。

上述增设公共停车场的具体要求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其他有条件的建筑工程可通过规划条件论证增设公共停车场(库)。

3.5 为了便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建筑工程设置公共停车位的,其泊位应集中设置、明确区分并具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3.6 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新建住宅小区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若受地块条件限制,经论证并提交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可适当设置机械泊位,机械停车比例不得超过配建泊位的10%;其他建筑工程新建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其机械泊位占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i区不得超过60%,ii区不得超过50%,iii区不得超过40%;其他建筑工程改扩建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比例不得超过配建泊位的60%。独立的机械停车楼、全自动机械停车设施不受占比限制。

3.7 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审批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2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通过规划条件论证适度减少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数量,最多不超过总配置数量的20%。若该公共建筑同时符合上述3.4条规定,则按本条规定执行。

3.8 建筑工程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在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可按15:1的比例换算为机动车公共泊位,转换的机动车公共泊位不可计入建筑工程的机动车配建泊位指标,且转换比例不应超过配建非机动车泊位总量的60%。建筑工程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满足相互转换的要求。

3.9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且公共停车场的泊位数不低于100个时,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为每泊位不超过5平方米(机械泊位每个不超过2.5平方米);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为每泊位不超过7.5平方米。具体要求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附件2

《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

及规划管理规定》说明


温州市目前执行浙江省建设厅、公安厅共同批准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但现行标准是从全省综合情况出发,没有针对温州停车发展实际情况考虑区域差别化的停车政策,部分停车配建指标值也偏低,同时对温州目前存在的改扩建工程配建停车不足、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滞后、机械泊位与非机动车泊位利用率低等问题,缺乏相应的考虑。此外,完善市区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也是市政府要求开展温州市区停车序化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温州市规划局委托温州市城市交通研究所开展温州市停车配建标准区域差别化的研究工作,在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停车配建标准制定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区域差别化的停车配建分区,对部分类型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进行调整,并针对温州目前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及规划管理规定》以指导温州市停车设施的建设。

在《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及规划管理规定》的编制过程中,委托单位及编制单位曾多次召开评审会征求各职能部门以及设计单位的意见,同时多次征求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予以修改完善,以保证能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增强后期的可实施性。

《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及规划管理规定》重点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区域差别化的停车配建分区。

综合考虑停车发展政策、土地利用、公交服务水平、区域停车供应、路网容量等影响因素,将温州城市停车配建分区划分为i区、ii区和iii区。其中,i区为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区域,ii区为停车供需矛盾相对突出的区域和开发建设的核心区域,iii区为停车供需矛盾相对较小的区域。

第二部分为区域差别化的停车配建指标。

一是住宅类建筑工程。由于住宅类建筑工程以刚性停车需求为主,停车需求受区位因素影响较小,受居住质量的影响较大。因此,根据温州停车实际情况,全面提高住宅类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值。

二是常用公共建筑。在商业、办公类建筑工程配建指标研究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医院、学校以及宗教等公共建筑配建指标进行了规定。此类建筑工程的停车需求属于弹性需求,容易受停车泊位供给影响。考虑温州实际停车情况,借鉴杭州、宁波等城市经验,停车配建指标值总体提高,整体上i区指标与《省标》相当,ii、iii区较《省标》有所提高。

在医院的停车位指标中,对综合医院不再区分建筑功能配建指标,整体参照同一配建指标,其中i区为1.1个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ii区为1.2个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iii区为1.3个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社区卫生院以及疗养院配建要求保持省标不变。

在学校的停车位指标中,在教职工停车配建指标方面,i、ii区大专院校的停车泊位与《省标》持平,iii区上调2个车位/每100百教职工;i、ii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停车泊位与《省标》持平,iii区上调3个车位/每100百教职工。在学生接送停车位方面,i区的中学、小学以及幼儿园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保持不变,ii、iii区分别上调0.2个车位/每班、0.4个车位/每班。

因目前省标中未对宗教场所的停车配建要求进行明确,本规定参照《浙江省宗教建筑规划(试行)》中停车配建标准,对温州市的宗教活动场所停车配建指标进行规定,以解决该类建筑停车配建标准缺失的问题。

三是工业类建筑工程。为结合目前温州工业的发展趋势,新增新型产业用地的配建标准。

第三部分为针对现状问题的管理规定,主要由五个方面组成。

一是针对“退二进三”等改扩建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严重不足进而影响道路正常交通运行的问题,明确改扩建建筑工程(包括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配建停车要求。

二是针对主城区尤其是旧住宅区刚性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并且公共停车场建设十分滞后的问题,参考杭州、宁波等城市的经验,要求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在配建停车泊位的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位,并提出公共停车位及出入口的设置要求,以弥补历史欠账,缓解日益突出的刚性停车矛盾。

三是针对现阶段机械泊位由于高峰容易引起车辆排队以及后期维护、营运管理成本高等原因,导致大量泊位闲置、停车供给不增反减的问题,借鉴杭州、宁波、南京等城市经验,对不同类型和区域的建筑工程机械泊位所占比例予以明确。

四是针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指标无法体现公共交通引导政策的问题,结合交通需求管理政策以及深圳、南京等城市经验,对轨道站点周边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折减比例予以明确。

五是针对住建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所提出的停车产业化鼓励政策,制定切合温州实际情况的附属商业面积奖励政策。




温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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