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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罚经技〔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8-13 16:48:24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张xx,身份证号:330325196202xxxxxx,联系电话:1505834xxxx,

现住:龙湾区海城街道锦瑞街xx号。

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对张xx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实,张xx于1998年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埭头村农田场桥浦路与中塘河交叉口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了3间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后于2003年在这房屋西首未经批准、擅自又修建了2间三层砖混结构房屋。2013年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房屋南首搭建竹棚;2015年将砖混房屋四周竹棚改造为钢棚。用于放置烘干机收割机等农具,竹棚用于养鸭。经测量,占地面积1017.2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埭头村集体土地。经与二调数据库和龙湾区海城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核对,该地块在二调上地类为水田;该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2.对当事人张xx的调查笔录一份,其承认非法占地1017.2平方米土地建造房屋及钢棚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一份,证明现场建设情况和建筑物现状;

4.由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一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界址和土地规划情况,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地块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结构、四至关系、用途等违法用地现场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个人已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结合《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土地1017.2平方米退还给埭头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拆除非法占用101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具体银行和账户见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