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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龙罚〔2019〕25号
发布日期:2019-09-10 11:15:18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龙罚〔2019〕25号

 

被处罚人:崔XX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青年乡河崔村16组XX号

身份证号码:41112319721116XXXX

案由:非法占地

XX非法占地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由我局依法立案,现已完成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兴北围垦94堤坝外国有土地,用于建设不锈钢炉料堆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727.35平方米,该地块现状为水泥地(具体四至以温州众远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DJ-LW-2019024号地籍测量成果资料为准),土地来源为国有土地,现阶段用途为仓储用地。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在《龙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功能为坑塘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现状为坑塘水面。

经我局违法案件审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

2.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当事人承认主要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地籍测量成果以证明被占用土地总面积、建(构)筑物有关情况、占地用途、土地来源等内容。

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资规龙罚告[2019]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龙听告[2019]2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27.35平方米国有土地。

2. 责令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727.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43184元(肆万叁仟壹佰捌拾肆元整)。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银行和账户见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