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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刘某等不动产登记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9-18 10:28:40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 

 

 

周某诉刘某等不动产登记纠纷案 

 

被告刘某父亲老刘生前于2000 年在某机关集资购房,取 得某小区一套房屋所有权,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老刘在世 时,因工作调动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周某夫妇。2006 年 1 月 26 日,老刘病逝,2006 年 11 月 28 日,被告刘某母亲张某收 到原告周某给付的购房款10 万元,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 续。2014 年 7 月 25 日,张某因病去世。2014 年 8 月 27 日, 原告周某给付被告刘某现金 3 万元,作为给付被告往来协助 办理过户手续的差旅费,当日被告刘某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 在该委托书中写明,其父母在世时将房屋出售给周某,房款 已付清,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被告刘某认可父母将房屋出 售给周某的事实,并授权委托律师代其办理与该房产登记、 过户相关的一切事宜。周某以刘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提起诉讼。

 

 

【释解】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被告刘某父母生前与原告周某之间的房屋 买卖行为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 原告经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房屋在被告父母去世前已转卖给原告,被告刘某 既未有继承该房屋的事实,也未有与原告买卖该房屋的行为。 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没 有法律依据,应有原告周某单方自行办理该房产的相关登记 过户手续。(完) 

 

 

来源和出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知识读本》(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精神最新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