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丰门街道嵇师村(低效用地)(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丰门街道嵇师村(低效用地)(二)。
2、项目用地位置: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嵇师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2日以浙土字(330302)A[2019]-0004号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9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二批次)。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0.9441公顷,其中:征收嵇师村集体土地0.9441公顷(计14.1615亩),具体位置详见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温州综合测绘院于2019年6月19日测绘的编号2019-035号征地勘测定界成果图所示范围。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 | 面 积 (亩) | 补偿标准 (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备 注 |
农用地(除菜地、10米以上林地外) | 0 | 7.2 | 0 | |
菜地 | 0 | 8.4 | 0 | |
10米以上林地 | 0 | 7.2 | 0 | |
建设用地 | 0 | 7.2 | 0 | |
建设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A) | 14.1615 | 7.2 | 101.9628 | |
建设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B) | 0 | 8.4 | 0 | |
建设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C) | 0 | 7.2 | 0 | |
未利用地 | 0 | 7.2 | 0 |
2、青苗补偿: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3988万元
4. 各项补偿费合计:105.3616万元
5、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34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按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温鹿政[2007]121号执行。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组、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在公告期限届满、征求意见修改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鹿城区征地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7-88611808 88611799
联系地址:鹿城区过境公路鹿城国土大楼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温资规鹿公[2019]33号 (1).pdf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