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郭XX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土坡乡XX村委会XX庄XX号
身份证号码:341221200004XXXXXX
案由: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郭XX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20年10月12日由我局依法立案,现已完成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通过网络百度贴吧向台州一卖家以3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疑似黑头凯克鹦鹉一只,豢养在温州市龙湾区XX路XX号XX室。2020年4月在网络发帖欲出售该疑似黑头凯克鹦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移交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涉案黑头凯克鹦鹉一只已被司法部门追回。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并将案件移交我局。经鉴定,该鹦鹉为黑头凯克鹦鹉,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经我局违法案件审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属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
1.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临江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以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
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以证明当事人承认主要违法事实。
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04401005529900411)以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涉案黑头凯克鹦鹉没收情况、涉案动物物种鉴定等内容。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资规龙罚告[2020]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20000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详见罚款缴纳须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