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20 10:32:21 浏览次数: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突破参保指标核定范围、参保对象确定不规范、参保指标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功能,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和《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其他县(市)、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外)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一)指标核定范围。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被征地单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予核给参保指标。

(二)参保资格条件。属于批准征收农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家庭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成员,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不包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和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三)参保对象确定。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根据被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等,由被征地单位拟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名单。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等原因而节余的指标,可在本被征地单位内调剂使用,但应优先解决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四)参保指标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参保指标。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增参保指标在征地补偿安置批复1年内确定参保对象,逾期视为放弃参保。各区(功能区)要加强参保指标管理,建立参保指标管理台账和到期参保指标提前告知制度。

(五)做好政策衔接。各区(功能区)要对以往核定的参保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于历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内已核定参保指标尚未使用的,原则上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2年内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确定参保对象。对于已确定参保对象但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参保缴费手续。逾期需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重新确定。

三、操作流程

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和参保定额,拟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及时送达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应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网站上公开。

(二)被征地单位在市政府批准核定的参保指标范围内,按要求拟定参保对象名单,拟定参保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应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被征地单位负责人、相关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被征地单位也可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根据征地协议提前拟定参保对象。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参保名单,审查通过后的参保人员名单在被征地单位公示7天。

(四)被征地单位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反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审核。

(五)参保人员名单通过审核的,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及时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按本实施意见第二点第(三)(四)项规定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要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资格,协调新老政策衔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参保名单、放弃参保指标确认核销等。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权相关信息,监督被征地单位拟定参保对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单位户籍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障情况,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工作,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经常听取广大农民群众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认真查处纠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监察机构、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之前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