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对象: 温州××大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机构名称: 温州××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303005985××××××,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汉族,身份证件号:33032519××××××××××××,现任温州××大学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身份证件号:33030419××××××××××,联系电话:13777××××××。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案件来源:森林卫片督查。
违法事实及依据:经查,温州××大学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宿舍楼。经温州众远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成果资料(编号DJ-LW-20200××),证明被处罚对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25467.17平方米。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对温州××大学委托代理人王××的询问笔录,证明温州××大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了温州××大学的基本情况及负责人为王××;委托书证明委托代理人为王××;王××的身份证证明了王××的身份基本情况,王××的身份证证明了王××的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4.由温州众远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成果资料,证明了温州××大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瓯海区《20200629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
1.责令温州××大学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2.给予处以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陆佰柒拾壹元柒角整(¥254,671.7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对象温州××大学,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缴款窗口见附件2),账户: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人账号:2010000198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1: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附件2:缴款窗口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3日
附件1:
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3.《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5.《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
缴款窗口
1.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蟾大道90号新桥支行1号窗口,电话0577-88419116;
2.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温瑞大道1362号梧田支行6号窗口,电话0577-86365100;
3.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三溪路200号瞿溪支行6号非现金业务窗口,电话0577-55880724;
4.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娄桥支行3号窗口,电话0577-86280568;
5.温州市瓯海区泽雅大道152号泽雅镇人民政府对面泽雅支行1号窗口,电话0577-86318640;
6.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繁荣中路99-121号仙岩支行2号窗口,电话0577-85301245;
各缴款窗口均可缴纳罚没款,请就近按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