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对象: 桑××,男,汉族,身份证件号:33032519××××××××××,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86832××××
案由:破坏耕地 非法占地。
案件来源:日常巡查。
违法事实及依据:经查,2020年3月至4月,桑××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建房,用途为堆放物品。现场勘查发现,该地四至范围:东至路,南至碧楠公园,西至田,北至田,计占地面积227.9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14.47平方米,建筑面积114.47平方米。至调查时止,现状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和水泥坦。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水田和农村宅基地,其中水田226.6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3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一般农田和农村居民点。其中一般农田226.6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居民点1.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对桑××的询问笔录,承认他非法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2、桑××的身份证证明了他的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4、由温州众远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9年),瓯海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证明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构)筑物情况、土地类别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2020年5月7日经集体讨论,确定罚款标准现状地类为水田部分为每平方米72元,现状地类为农村宅基地部分为每平方米6元。
处罚预告:2020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
一、责令桑××将非法占用现状地类为农村宅基地部分计面积1.3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桑××在非法占用现状地类为农村宅基地部分计面积1.3平方米土地上的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限桑××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限桑××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破坏现状地类为水田部分计面积226.67平方米土地上的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四、并处破坏耕地部分计面积226.6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72元的罚款,非法占地部分计面积1.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贰拾捌元零肆分(¥16,328.04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对象桑××,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缴款窗口见附件2),账户: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人账号:2010000198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1: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附件2:缴款窗口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4日
附件1:
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