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对象: 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瑞凡。
机构名称: 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40683××××××,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南路××苑1幢×××室。
法定代表人:姜瑞凡,男,汉族,身份证件号码:33032119××××××××××,现任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温××,男,汉族,身份证件号:33030419××××××××××××,联系电话:1386771××××。
案由:非法占地。
案件来源:街道提供。
违法事实及依据:经查,2019年1月至今,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梧田街道寮东村集体土地建安置房。现场勘查发现,该地四至范围: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路、北至路,计占地面积3284.0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284.06平方米,建筑面积3284.06平方米。至调查时止,现状为地下室一层。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公路用地和建制镇,其中公路用地63.95平方米、建制镇3220.10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公路用地和城镇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对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温××的询问笔录,证明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梧田街道寮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了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为姜瑞凡; 委托书证明委托代理人为温××;姜瑞凡的身份证证明了姜瑞凡的身份基本情况,温××的身份证证明了温××的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4、由温州腾宇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9年),瓯海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证明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构)筑物情况、土地类别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2020年6月3日经集体讨论,确定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处罚预告:2020年6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
一、责令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3284.06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梧田街道寮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在非法占用土地计面积3284.06平方米土地上的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限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肆拾元陆角整(¥32,840.6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对象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缴款窗口见附件2),账户: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人账号:2010000198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1: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附件2:缴款窗口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