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8-27 15:41:20 浏览次数: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转报审批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温政〔2019〕80 号)收悉,受国务院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7.2567 公顷(其中耕地43.0556 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6.6214 公顷)、未利用地0.8951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6319 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9.9354 公顷(其中耕地7.8827 公顷)、未利用地1.0847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6.7273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17.5311 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工程建设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0.91 公顷,均为拆迁安置用地),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督促当地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你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补划和生态修复工作。

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代章)

2020 年7 月24 日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