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郑XX
住 址: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蒲门村永强大道XXX号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2019年3月你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湾区天河街道蒲门村老鼠山XX南侧(XXXX)地方占用蒲门村集体土地,将该地块作为碎石厂使用。经测量,该地块占地面积1280.12平方米。经核对二调数据库和《龙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该地块土地类别为水田及灌木林地(其中水田面积1247.71平方米,灌木林地32.41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区中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我局违法案件审理,认定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2、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其承认非法占地1280.12平方米土地搭建碎石厂的主要事实;对其员工徐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违法占地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一份,证明现场建设情况和建筑物现状;
4、由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一份,证明土地 权属来源、界址和土地规划情况,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地块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结构、四至关系、用途等违法用地现场情况;
5、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和测绘地理信息科出具的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土地案件地类确认表各一份,认定违法当事人违法占用地块的地类及土地利用规划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280.1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蒲门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的1280.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并处罚款25602元(每平方米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到我局指定银行(具体银行和账户见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