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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鹿罚〔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1-10-14 14:39:15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郑*者: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对你(身份证号码:33032119701012****)在鹿城区藤桥镇**村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郑*者牵头于2019年4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自在藤桥镇**村陈文杰办公室旧址旁建设两层框架结构建筑。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54.53平方米,均为商品林地(其中用材林地747.82平方米,其他林地6.7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相印证。

我局已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资规罚告鹿[2021]第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听告鹿[2021]第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郑*者限期15日内恢复林地原状。

二、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总计11317.9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省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藤桥管理所, 藤桥镇人民政府,藤桥镇**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