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3/2021-13147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技术性规定》,现予以印发。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印发
温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技术性规定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
目 录
1 总则 1
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
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4
4 附则 6
附表 7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技术性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2 制定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对象:本规定适用温州市区范围,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四个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村等特殊地区可因地制宜,具体研究,并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1.4 目标和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品质,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近远期结合、资源共享使用及旧区差别化配置的原则。
1.5 规划实施: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新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 设施分级:依据居住区标准,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分为街道级服务设施、社区级服务设施及便民服务设施三级。
(1)街道级服务设施:对应街道级生活圈居住区,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以居民步行10-15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旧区的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0人~80000人,新区的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
(2)社区级服务设施:对应社区级生活圈,主要包括幼儿园、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社区级生活圈以居民步行5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旧区的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0人~15000人,新区的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0人~20000人。
(3)便民服务设施:对应居住街坊,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居住街坊指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人~3000人。
分区 | 距离与规模 | 街道级生活圈 | 社区级生活圈 | 居住街坊 |
旧区 | 步行距离(米) | 800-1000 | 300 | — |
面积规模(公顷) | 100—300 | 20—30 | 2—4 | |
人口规模(人) | 30000—80000 | 10000—15000 | 1000—3000 | |
新区 | 步行距离(米) | 1000-1500 | 300 | — |
面积规模(公顷) | 300—500 | 30—40 | 2—4 | |
人口规模(人) | 50000—100000 | 10000—20000 | 1000—3000 |
生活圈划定原则
2.2 设施功能分类: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十一种:(1)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2)教育设施;(3)医疗设施;(4)养老设施;(5)文化设施;(6)体育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8)商业服务业设施;(9)交通设施;(10)公共绿地;(11)其他。
2.3 设施属性分类:按照服务属性分为两种,分为公益性、经营性两类,以公益性设施为重,经营性设施为辅。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属于强制性配置规定。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设置引导性要求,可参照执行。
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3.1 布局原则: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管理等要求设置。
(1)集中与分散原则:按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管理等要求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要求和互不干扰的基础上,鼓励不同功能的公共设施集中布局、组合设置。若确实无法统一设置或者人口超出一定的规模的生活圈,可采用分散多点、逐步完善的布局方式以满足设施设置规模的最低要求。
(2)集约利用原则:为提高城市土地使用效率以及居民使用设施的便捷程度,鼓励土地功能混合使用,主要分为应独立占地、宜独立占地及可联合设置三类。鼓励下一层级的设施与上一层级的同类型设施结合设置。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综合配置,形成“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即街道级邻里中心、社区级邻里中心。
(3)近远期结合原则:公共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4)资源共享原则:各级、各部门相关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3.2 街道级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结合交通枢纽站点、或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设置。建议以“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社区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等4类功能模块为基础,形成街道级邻里中心,宜采用建筑综合体的布置形式。建筑面积约20000-50000平方米。与居住区(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街道社区中心。根据街道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详见附表1。
3.3 社区级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宜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社区级服务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一般采用“综合型”,包含基层社区用房、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基层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托老所、社区商业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级邻里中心,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根据基层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详见附表2。
3.4 便民服务设施配置内容详见附表3。
3.5 旧区差别化配置
(1)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区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2)旧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改造和补充为主,采用新建、改建、置换、租赁、共享等多种形式配置。设施布局及建设可采用分散多点、逐步完善的方式。重点加强对社区适老化配套进行完善。若旧区建设条件确实困难,其居住区(社区)公园及社区公园可采用多点分布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综合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或不得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积及已批控规所确定的面积,且尽量提高建筑面积;街道社区级敬老院及街道社区级老年公寓,旧区改建中用地可以适当减少但建筑面积须保证,鼓励利用公共闲置资源及退二进三方式进行设置。
4 附则
4.1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2 本规定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4.3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街道级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1街道级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必配)
分类 | 项目 | 建设规模 | 服务规模 | 设置要求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教育设施 | 初级中学 | 按国家、省相关标准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 | 25-30生/千人 | (1)宜设24班、30班、36班; | |
(2)每班不宜超过40人; | |||||
(3)初级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 |||||
小学 | 55-65生/千人 | (1)宜设24班、30班、36班; | |||
(2)每班不宜超过35人; | |||||
(3)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 | (1)宜设36班、45班、54班; | |||
(2)每班不宜超过45人; |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人均场地0.25平方米/人, 详见附表4 | 服务人口为3-8万人 | (1)服务半径为800-1000米; | |
(2)旧区由于建设用地紧张,标准可稍低,可按70%控制。 | |||||
医疗设施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详见附表5 | 按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0.98张床位 | (1)以规划常住人口为基础计算服务人口,服务人口在10000人以下的,原则上不设住院床位; | |
(2)建设标准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经与属地政府对接,确有条件,可采用较高的建设标准; | |||||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与街道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合设; (4)原则上不宜结合居住建筑设置。 | |||||
养老设施 | 街道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 | ≥3500 | / | 每街道社区设置1处或每0.5-1万老人人口设置1处 | (1)服务半径宜在1000米; (2)宜与医疗、文化、体育设施合设或独立占地; (3)每处应附设不小于100床位的养老设施,应设置大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室外活动场地;总建筑面积宜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其中社区管理、照料中心大于等于1500平方米,老年活动、教育中心大于等于500平方米; (4)建筑宜选址在交通便利、环境较好、适宜老年人照料休养的地段; (5)街道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合设时,街道级老年服务中心的床位规模可为其单设的80%。 |
街道社区级敬老院 | ≥2500,每床建筑面积≥25平方米 | 4000-8000,每床用地面积为40-50平方米 | 每街道社区设置1处或每0.5-1万老人人口设置1处,每处应设置不小于100床位 | (1)服务半径宜在1000-1500米; (2)宜独立占地,宜靠近中心绿地安排,选址在环境较好、适宜老年人休养的地段,靠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3)旧区改建中用地可以适当减少但建筑面积须保证,鼓励利用公共闲置资源及退二进三方式进行设置。 | |
街道社区级老年公寓 | ≥3200,每床建筑面积≥40平方米 | 4000-8000,每床用地面积为50-70平方米 | 每街道社区设置1处或每0.5-1万老人人口设置1处,每处应设置不小于80床位 | (1)宜独立占地,宜选址在环境较好、适宜老年人居住的地段; (2)旧区改建中用地可以适当减少但建筑面积须保证,鼓励利用公共闲置资源及退二进三方式进行设置; (3)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 |
文化设施 |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 | 3000-6000 | - | 服务人口3-8万人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2)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为500-10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大于400平方米;若与综合体育活动中心合设,则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可不再单独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3)服务范围内若有大、中、小型文化活动类设施,建议将其与城市级文化设施结合布置; (4)在新区或大拆大整区域,建议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结合体育、医疗、养老、商业网点等设施建设; (5)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议不再单独设置社区室外活动场地。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街道级综合服务中心 | 1500 | - | - | (1)宜独立占地; |
(2)旧区改建中用地可适当减少,但建筑面积和功能须保证;宜与街道办事处合设。 | |||||
街道办事处 | 1500-2500 | - | 一般结合所辖区域设置,宜5-10万人设一处街道办事处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 |
(2)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宜与街道级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组合设置; | |||||
派出所 | 1500-2500 | - | 与街道办事处匹配,一般一个街道配一处 | (1)旧区改建中用地可适当减少,但建筑面积须保证; | |
(2)按街道办事处辖区设置,应有独立院落; | |||||
(3)根据核定民警编制人数分成五类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在420-3232平方米不等。 | |||||
商业服务业设施 | 社区商业中心 | 1500-3000或10000-30000 | - | - | (1)服务半径500米内的宜设置小型商业中心(1500-3000平方米);服务半径在2千米-3千米之间的宜设置大中型商业中心(10000-30000平方米); |
(2)宜结合设置餐饮设施、银行营业网点、邮政营业网点(含快递营业设施)、电信营业网点、健身房等,其中邮政营业网点建筑面积宜为100-300平方米,健身房建筑面积宜为600-2000平方米。 | |||||
菜市场 | >2000 | - | 每2万人设1处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 |
市政公用设施 | 环网单元 | - | - | - | 在具体地块实施阶段根据自身电力需求、电力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网单元,设置户内式环网室(建筑面积约60-150㎡)或户外式环网箱。 |
移动通信基站 | - | - | - | (1)城市开发边界内,设置密度在2-7.5公顷/每座,站间距在150-400米之间; | |
(2)城市开发边界外,设置密度在40公顷/每座,站间距在700-1100米之间。 | |||||
汇聚机房 | - | - | 机房尺寸不小于 80 ㎡,宽度原则上不小于 6 米 | 在汇聚机房选址范围内设置一座。 | |
垃圾转运站 | ≥150 | 1000-4000 | 城市中心地区、人口较稠密的地区每2-4平方公里设置—座垃圾转运站 | (1)设施建设参照相关行业标准,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10米; | |
(2)垃圾转运站附设环卫职工休息室; | |||||
(3)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1公里,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公里; | |||||
(4)建议偏远村庄的生活垃圾可采用压缩式垃圾收集车直收直运。 | |||||
中低压调压站、市政燃气服务网点和应急抢修站 | - | - | - | (1)中低压站的服务半径根据实际需要布置,以调压柜方式设置; (2)应急抢修站建议服务半径约8公里,占地面积宜1000平方米一处; (3)市政燃气服务网点服务半径根据实际需要布置,占地面积宜1000平方米一处。 | |
交通设施 | 公交首末站 | - | ≥800 | - | (1)用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温州公交枢纽站的最低用地标准为每条公交线路 700平方米×n条(n为枢纽站的公交线路数,n≥3); (2)大型公建区、商业区等按照建筑规模设置首末站; (3)超过2万人的新建大型住宅区建议配备公交首末站,结合小区的区位、用地和人口规模以及交通出行情况,一般按1300~1500㎡/万人的标准来设置。 |
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按照《温州市停车发展专项规划》相关要求设置。 |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1)宜就近设置在非机动车(含共享单车)与公共交通换乘接驳地区; | |
公共绿地 | 居住区公园(街道级) | - | 60000 | 最小宽度为50米 | 人均公共绿地4平方米/人,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
1-2街道级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选配)
分类 | 项目 | 建设规模 | 服务规模 | 设置要求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教育设施 | 街道级社区学校 | 800 | - | - | 可结合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设置。 |
市政公用设施 | 有线电视基站 | - | - | 2-3万户设一处 | 考虑设备用房,不含管理用房,尽量与其他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
附表2:社区级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2-1社区级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必配)
分类 | 项目 | 建设规模 | 服务规模 | 设置要求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按国家、省相关标准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 | 30-35生/千人 | (1)宜设6班、9班、12班; | |
(2)每班不宜超过30人; | |||||
(3)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 |||||
文化设施 | 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 | 400-1200 | - | 服务人口为1-1.5万人 | (1)服务半径宜在300-500米; (2)为了节约用地,其服务范围内若有城市级文化活动类设施,建议与其结合布置。对于城市书房、文化礼堂、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设施,可与其结合,扩展功能与内容,形成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的补充;与文化礼堂结合形成的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文化礼堂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讲堂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3)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应包含书报阅览、棋牌室、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功能,包括多功能活动室(主要用于开展小型演出、文艺排练、游艺等活动)、书刊阅览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棋牌室等场所; (4)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
体育设施 | 社区室外活动场地 | - | 1000 | 0.1平方米/人, 服务人口为1万人 | (1)服务半径宜在300-500米; (2)可与绿地和建筑结合设置; (3)旧区由于建设用地紧张,标准可稍低,可按70%控制。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基层社区用房 | ≥500 | - | 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2)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每个社区最少不低于500平方米(海岛地区每个社区不少于400平方米),辖区商业楼宇较多的社区应适当增加面积; (3)基层社区用房宜与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合设。 |
养老设施 | 基层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含基层社区级托老所) | ≥1200 | - | 每个基层社区应至少设置1处和每1-1.5万户籍人口设置1处 | (1)服务半径小于500米; (2)社区照料中心≥ 500 平方米、老年活动中心≥150 平方米;基层社区级托老所≥400 平方米,每处应设置不小于 20 床位的带护理功能的医养服务用房; (3)每处应附设不小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室外活动场地; (4)宜选址在环境较好、服务便利的地段,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 |
商业服务业设施 | 社区商业网点 | ≥800 | - | 服务人口宜为0.5-1万人 | (1)服务半径为300-500米;(2)宜设置小超市。 |
市政公用设施 | 公共厕所 | ≥60 | - | - | (1)一般布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若和大型公建一同建设的,要做好识别标志,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得小于3米,附属式公共厕所要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3)商业街和流动人口密集的闹市区街道每300~500米设一座,一般道路每800米设一座,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 (4)鼓励小型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室合建。“二合一”环卫设施一般指公共厕所和环卫工人作息室合建,占地面积150~25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20平方米。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6-10 | - | 1000-3000人设置1处 | 选址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环境等要求。 | |
交通设施
| 公交车站 | - | - | - | (1)服务半径300-500米; (2)交叉口出口道车站适用于公交车辆左转和右转量大的交叉口;路段中间车站适用于路段中央有公交客源点和交叉口附近缺乏布设车站的空间位置;交叉口进口道车站适用于路边允许车辆停靠、公交车辆右转优先考虑换乘方便的交叉口。 |
公共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按照《温州市停车发展专项规划》相关要求设置。 | |
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1)宜就近设置在非机动车(含共享单车)与公共交通换乘接驳地区; | |
公共绿地 | 居住区公园(社区级) | - | 4000 | 最小宽度为30米 | 人均公共绿地1平方米/人,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
2-2社区级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选配)
分类 | 项目 | 建设规模 | 服务规模 | 设置要求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教育设施 | 养育托管点 | 360 | - | 按不少于4个托位/千人的标准配置,建筑面积≥0.8平方米/生 | (1)服务半径宜为300米; (2)托大班(24-26个月)每班少于20人,托小班(12-24个月)每班少于15人,乳儿班(6-12个月)每班少于10人;小型、中型、大型养育托管点班额分别为1-3、4-7、8-10班; (3)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养育托管点,设置社区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社区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
社区幸福学堂 | 1000 | - | - | 可结合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设置。 | |
医疗设施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150-220 | - | 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 | (1)社区卫生站宜与基层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含托老所)合设; |
商业设施 | 社区食堂 | 200 | - | 服务人口宜为1万人 | (1)社区食堂宜与基层社区用房或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合设;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
附表3:便民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分类 | 项目 | 建设规模 | 服务规模 | 设置要求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物业管理与服务 | 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并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 - | - | - |
体育设施 | 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 | 根据居民住宅区的住宅总套数,按建筑面积不少于0.3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用房,或按用地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 | 170-450 | - | (1)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设施; (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70平方米。 |
室外健身器械 | - | - | 宜结合绿地设置,宜在居住街坊范围内设置。 | ||
文化设施 |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 | ≥50 | - | 0.12平方米/套 | (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居民住宅区的住宅总套数,按不少于0.12平方米/套配建,且应不小于50平方米; (2)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外场地作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室外文化活动场地面积不得与室外体育健身场地面积相互抵扣。 |
养老设施 |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并按照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集中布置。 | - | - | 城镇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指标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满足居家养老服务要求。 |
商业服务业 设施 | 便利店 | 50-100 | - | 1000-3000人设置1处 | - |
邮件(快递送达)设施 | - | - | - | 应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在居住街坊内设置。 | |
市政公用设施 | 生活垃圾收集点 | ≥5-10 | - | - | (1)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米; (2)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采用分类收集,宜采用密封方式; (3)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方式,采用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
生活垃圾收集房 | 60-120 | - | - | (1)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米; (2)宜采用独立式,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附建式。独立式收集房距离住宅楼不应小于8米,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其外围宜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2米;附建式收集房宜将出入口设于建筑物山墙,位于地下室时,应符合环卫、消防、交通等相关标准要求; (3)宜设置在小区次入口和次干道旁,并应设置停车作业区域,满足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要求; (4)具体建设应符合浙江省《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等相关标准及文件。 | |
垃圾存放点 | 30-50 | - | - | (1)新建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一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的存放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应分类存放; (2)具体建设应符合浙江省《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等相关标准及文件。 | |
交通场站设施 | 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按《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及《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及规划管理规定》(温市规[2017]83号)的要求进行配置 |
居民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附表4:社区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
等级 | 设施 | 服务半径 | 服务人口 | 人均场地指标(㎡/人) | 建议配置内容 | 设置要求 | |
配置内容 | 一般规模(㎡) | ||||||
街道级 | 综合体育 活动中心 | 800-1000米 | 3-8万 | 0.25 | 总计 | - | 可与绿地、文化、商业服务业设施结合设置,如若用地条件限制,室内外用地可分开设置 |
室内游泳馆 | 1000 | 室内游泳池、更衣室等 | |||||
室内球场 | 2000 | 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等 | |||||
体育指导中心及其他 |
- | 体育指导中心(含体制测试中心或测试站)可以结合公共体育中心设置 | |||||
室外综合健身用地 | 2000 | 含广场舞场所 | |||||
室外球场 | 4000 | 足球场、网球场、门球场等 | |||||
儿童活动场所及其他 | 2000 | 室内或者室外均可,含沙池等 | |||||
基层社区级 | 社区室外活动场地 | 300-500米 | 1万 | 0.1 | 功能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等。 | 1000 | 可与绿地和建筑结合设置。 |
备注:加粗部分内容为必须配置功能。旧区由于建设用地紧张,标准可稍低,可按70%控制。
附表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一览表
5-1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标准
服务人口 | 业务用房面积要求 | 床位配置要求 | |
基本用房面积 | 床均增加面积 | ||
5000人以下 | ≥500平方米 | - | 原则上不设床位 |
5000-10000人 | ≥700平方米 | - | |
10000-15000人 | ≥900平方米 | 每床增加50-55平方米 | 按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0.98张设置,100床以上的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建设。 |
15000-25000人 | ≥1200平方米 | ||
25000-35000人 | ≥1500平方米 | ||
35000-50000人 | ≥2000平方米 | ||
50000-70000人 | ≥2500平方米 | ||
70000-100000人 | ≥3500平方米 | ||
100000人以上 | ≥5000平方米 |
5-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列项目面积标准
项目名称 | 单列项目建筑面积 | 备注 |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 260平方米 | 要符合准入条件 |
口腔科、皮肤科、肛肠科、眼科(五官科)、康复科等特色科室及计划生育三优指导中心等特色服务 | 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相应面积 | 指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重点科室培育和特色服务创建,其中计划生育三优指导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
发热门诊 | 不低于20平方米 | 中心卫生院应设置 |
医疗废弃物暂存处 | 不低于20平方米 | - |
巡回医疗服务中心(急救分中心)停车库 | 不低于40平方米 | - |
健康体检中心 | - | 依业务需要确定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