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董桦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0900xxxx,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南汇锦园x幢x号楼)在温州市滨江街道滨江商务区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未经用地批准,擅自在温州市滨江街道滨江商务区xx片区P01-14地块占用建设用地建造xx村安置房,总占地面积35012.53平方米,其中国有建设用地34937.52平方米,蒲州村集体土地75.01平方米。经核对《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5调整完善版),该地规划用途为城镇用地,面积35012.5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相印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非法占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二、浙土字A[2012]-xx号、浙土字A[2103]-xx号等征地文件,证明该地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属国有建设用地。
三、受委托人周xx的询问笔录,证明温州市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用滨江街道滨江商务区建设的事实。
四、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证明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五、温州市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编号:鹿2021-xx监)、现场勘测笔录,证明占用土地的面积和界址情况。
六、现场照片二张,证明现场建设情况。
我局已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资规罚告鹿[2021]第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听告鹿[2021]第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举行了听证。经研究,对你单位的异议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决定处罚如下:
一、 责令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4937.52平方米土地退还国有土地,并将非法占用的75.01平方米土地退还滨江街道xx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 对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为35012.5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每平方5元处罚款,共计175062.6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城东管理所,滨江街道xx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