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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编号 2021041 )
发布日期:2021-11-24 16:36:20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关于瓯海区三垟街道沙河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批准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三垟湿地保护区(沙河村三)。

2、项目用地位置: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沙河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25日以浙土字农征〔2018〕4号批准温州生态园生态休闲文化园。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0.3958公顷, 其中:征收沙河村集体土地0.3958公顷(计5.937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地类

面积

(亩)

区片级别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万元)

1

沙河村

农用地(除菜地、10米以上林地外)

5.937

1

9

53.4330








合计

5.937



53.4330

2、青苗补偿:8.9055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1.7811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5.9370万元。

5、各项补偿费合计70.0566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14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中温生管〔2014〕28号文件已核给11人)。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56.22平方米(温生管〔2014〕28号文件已核给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涉及核减,核减后指标为356.22平方米)。

五、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  19日作出温政土征生〔2021〕41号《关于瓯海区三垟街道沙河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计鑫华

联系电话:86698005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温州大道1525号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