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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政土征生〔2021〕21号
发布日期:2021-11-24 14:46:56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温征生请字〔2021〕21号《关于要求批准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收悉。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6日以浙土字农征〔2019〕2号批准温州生态园乡土植物示范园。征收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248.2245亩,其中水田127.2990亩,果园120.9255亩。具体位置为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温州综合测绘院2016-213号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内。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市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发〔2020〕18号、温政发〔2020〕27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2929.0492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定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595名(其中温土资发〔2018﹞113号已预核给595 人)。

四、核定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14893.47平方米(其中温土资发〔2018﹞113号已预登记14893.47平方米)。

五、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六、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其供地手续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1年9月3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园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处、市征地事务中心、瓯海区财政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白象街道办事处、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