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3/2019-13293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自然资函〔2019〕5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无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有关材料的函》的要求,科学评估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合理有序进行调整,确保红线权威、科学、可执行,现将本次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总体要求是保护优先、重点识别、实事求是、纠偏优化,为2020年底前完成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奠定基础。
二、评估调整任务
按照国家明确的评估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次评估工作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评估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包括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准确,评价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划定界线图、数、实地是否一致,是否应划尽划,陆海统筹是否科学等,形成划定成果评估报告。
(二)识别矛盾冲突并按要求进行处理。利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海域海岸线调查数据及遥感影像数据进行图斑对比,识别矛盾冲突,并按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一般红线区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或虽已划入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学评估结果仍需调整的,按下一步自然保护地建立和划界情况再作调整。以平均大潮高潮位为陆海分界线,统筹陆海评估成果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初步方案。
(三)各市县提出调整建议。各市县可依据有关要求(另发)自行开展矛盾冲突识别,特别是梳理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清单(详见附件),并结合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或重大民生保障项目等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况,提出本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建议,如面积有减少的,还应按照面积不减少的原则,同步提出补划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将调整建议方案、补划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上下联动形成调整成果。在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初步方案的基础上,审查审核并吸收市、县调整建议,协调跨区域划定冲突,对调整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初步成果。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成果,按国家有关要求确认后形成最终成果,结合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及后续勘界定标工作落地。
三、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倒排时间进度,紧锣密鼓推进,重点把握好四个时间节点。
(一)评估分析阶段(2019年9月10日前)。收集有关资料,完成原生态保护红线整体评估、矛盾冲突识别等工作,提出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初步方案。各地通过分析调研提出本市县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建议和补划方案并上报。
(二)核实调研阶段(2019年9月20日前)。对各地调整建议进行审查审核并开展实地踏勘,并对调整建议提出反馈意见,形成初步成果。
(三)成果上报阶段(2019年9月30日前)。调整初步成果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调整成果,报国家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
(四)推动落地阶段(2019年10月以后)。各地按照国家确认后的调整方案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有序落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和自然保护地调整优化工作,制定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和实施细则,确保在2020年底前生态保护红线全面落地实施。
四、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评估调整工作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因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影响深远,要建立以市县政府统筹、跨部门紧密协同工作机制,强化合作,主动担当,压实任务分工,联合部署推进,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是强化技术支撑。充分利用好原有工作基础、技术基础,省级层面重点依托省自然资源监测中心、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等技术单位开展工作。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好原有划定技术单位力量,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协调精干力量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完善资金保障。本次评估调整工作所需经费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工作推进情况自行申请安排。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技术方案.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