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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0年105号)
发布日期:2021-05-21 15:40:40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温州市本级2019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浙土整字 [2019]0091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19.9989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9.9989公顷(计299.983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具体详见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的编号2019-028号征地勘测定界成果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2020年6月24日之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公告的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浙土整字 [2019]0091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鹿城区征地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7-88611808 88611799

联系地址:鹿城区横河南新村1号一号楼

2020年6月 9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0年10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