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光、池*华: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对池*光(身份证号码:33032119741008****)、池*华(身份证号码:33030419790127****)在藤桥镇**村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池*华、池*光于2007年开始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藤桥镇**村非法占用未利用地经营砂石场,现状为一处房屋、两处简易房,计用地面积311.55平方米,建筑面积54.28平方米。经核对96详查分类图,该地土地类别为滩涂,面积311.55平方米。经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处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池*华、池*光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池*华、池*光提供的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
二、池*华、池*光的询问笔录,证明池*华、池*光占用藤桥镇**村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事实。
三、96详查分类图、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证明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四、温州市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编号:鹿2020-103监)、现场勘测笔录,证明占用土地的面积和界址情况。
五、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建设情况。
我局已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温资规罚告鹿[2021]第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听告鹿[2021]第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池*光、池*华将非法占用的311.55平方米土地退还国有。
二、对池*光、池*华非法占用311.55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10元处罚款,共计3115.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限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壮志
电 话:0577-88575218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横河南路1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藤桥管理所,**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