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阳光执法专栏 > 案件查处结果公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瓯罚〔2021〕39号
发布日期:2021-07-07 15:41:07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被处罚对象: 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机构名称: 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4MA2C××××××,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花路××号瓯海××广场×幢×××室。

法定代表人:王×,男,汉族,身份证件号:32010519××××××××××,住址,南京市××区××路××号×幢二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郭×,男,汉族,身份证件号:14010819××××××××××,住址,山西省××市××岭区××后×街××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68193××××。

案由:非法占地。

案件来源:日常巡查。

经查,2020年3月至4月,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建临时施工棚。现场勘查发现,该地四至范围:东至空地、南至山、西至空地、北至瓯海大道,计占地面积4326.9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894.22平方米,建筑面积3665.38平方米,至调查时止,现状为简易房二层和水泥地。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有林地和农村宅基地,其中有林地4019.5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307.40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林地、城镇用地、新增城镇用地,其中林地3427.9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用地、新增城镇用地89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对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的询问笔录,证明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事实。

2、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了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为王×;王×的身份证证明了王×的身份基本情况;委托书证明委托代理人为郭×;郭×的身份证证明了郭×的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4、由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9年),瓯海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证明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构)筑物情况、土地类别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2021年5月18日经集体讨论,确定罚款标准为现状地类为有林地部分计面积4019.53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农村宅基地部分计面积307.40平方米每平方米6元。

2021年6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

一、责令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4326.93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限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林地部分计面积3427.93平方米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城镇用地、新增城镇用地部分计面积899平方米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限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并处罚款,现状地类为有林地部分计面积4019.53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农村宅基地部分计面积307.40平方米每平方米6元。计人民币捌万贰仟贰佰叁拾伍元整(¥82235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对象温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缴款窗口见附件2),账户: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专户,收款人账号:2010000198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1: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附件2:缴款窗口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11日


附件1:

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现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