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金山寺:
我局于 2020年8月18日对你单位在山福镇xx村涉嫌非法占地、破坏耕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金山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破坏山福镇xx村集体土地,做宗教场所使用。经测绘,总占地面积为5062.49平方米,建筑面积2169.62平方米。
经查询,1999年山福镇原xx村佛教信徒集资由村民程xx与程xx(两人现已过世)组织,未经审批擅自在山福镇xx村建房用于宗教活动场所,占地面积4350.02平方米,建筑面积1743.85平方米,包括7处1-2层砖混结构房屋、1处1层简易房、1处1层棚房,2012年捐赠给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xx寺使用。经核对二调现状分类图,该地地类为水田、旱地和村庄,其中水田面积1768.69平方米,旱地面积1391.50平方米,村庄面积1189.83平方米。经核对山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和一般农田,其中农村居民点2417.1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农田1932.8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9年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金山寺未经审批,擅自在山福镇xx村集体土地上建成1处1层砖混结构房屋、3处简易房、2处棚房,作厕所、临时居住点使用,占地面积712.47平方米,建筑面积425.77平方米。经核对二调现状分类图,该地地类为水田、村庄,其中水田631.46平方米,村庄81.01平方米。经核对山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和一般农田,其中农村居民点80.8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农田631.5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当事人陈述、村干部谈话、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你单位提供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书,证明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郑xx身份。
二、xx村程xx、被委托人郑xx的询问笔录,证明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xx寺占用、破坏山福镇xx村集体土地的事实。
三、二调现状分类图;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证明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四、温州市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编号:鹿2020-xx监)、现场勘测笔录,证明占用土地的面积和界址情况。
五、现场照片八张,证明现场情况。
我局已依法于2021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责令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金山寺将非法占用的4350.02平方米土地退还山福镇xx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金山寺在山福镇驿头xx村非法占用的1270.84平方米村庄上的建(构)筑物。
三、责令温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金山寺限期15日内拆除在山福镇xx村破坏的3791.65平方米耕地上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四、对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金山寺非法占用3160.19平方米水田的行为,按非法占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63203.8元;对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金山寺非法占用1270.84平方米村庄的行为,按非法占地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6354.20元;对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金山寺破坏631.46平方米水田的行为,按破坏耕地处每平方米72的罚款,计45465.12元;总计115023.1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拆除在山福镇xx村破坏的3791.65平方米耕地上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省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山福管理所, 山福镇人民政府,山福镇xx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