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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鹿罚〔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09-17 15:36:33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黄xx:

我局于 2021年4月27日对你在藤桥镇xx村xx公墓东侧xx山涉嫌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1年4月9日未经批准,擅自在藤桥镇xx村xx公墓东侧xx山非法挖山。经调查核实,2017年至今,黄xx多次在寨盘山偷挖黄泥,出卖用于牟利,其中2017年至2018年偷挖28车(以每车185元价格售出),2020年至2021年偷挖4车(1车以150元价格售出,2车以120元价格售出,1车未出售),每车1.8立方米,总计偷挖方量57.6立方米,总计违法所得557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当事人陈述、谈话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已构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资规罚告鹿[2021]第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听告鹿[2021]第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关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0% 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天平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黄泥评估价格73元/堆方),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立即停止开采行为。

二、没收你违法所得,计5570元;对你擅自采矿的行为处罚款,按违法所得30%的标准执行,计1671元;共计724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抄送:省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藤桥管理所,藤桥镇人民政府,藤桥镇xx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