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马琛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76222xxxx)在温州市藤桥镇xx涉嫌非法占地、破坏耕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藤桥镇xx占用土地拓宽河道,建设堤坝和游步道,总占地面积为150074平方米,堤坝和游步道面积44343平方米。经现场核对和二调分类图,该地土地类别为耕地、建设用地(国有)、有林地和河流水面(国有),其中耕地84672平方米,建设用地(国有)55296平方米,有林地4984平方米(均为商品林,无林木蓄积),河流水面(国有)5122平方米。经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规划用途为城镇用地、新增城镇用地、水工建筑用地、新增水工建筑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公路用地、新增公路用地、一般农田和河流水面。其中城镇用地48332平方米,新增城镇用地13499平方米,公路用地3633平方米,新增公路用地15486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33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6010平方米,新增水工建筑用地62403平方米,河流水面93平方米,一般农田585平方米。该项目已列入省政府批复的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重大项目清单内。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相印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二、受委托人林xx的询问笔录,证明温州市鹿城区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温州市藤桥镇xx建设的事实。
三、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证明占用土地的规划用途。
四、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出具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编号:鹿2021-011)、现场勘测笔录,证明占用土地的面积、土地类别和界址情况。
五、现场照片六张,证明现场建设情况。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资规罚告鹿[2021]第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听告鹿[2021]第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林办(2019)89号),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温州市鹿城区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占用的55296平方米建设用地(国有)和5122平方米河流水面(国有)退还国有。
二、责令温州市鹿城区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限期15日内拆除在藤桥镇84672平方米耕地上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限期15日内恢复4984平方米林地原状;没收55296平方米建设用地(国有)和5122平方米河流水面(国有)上的27125平方米的堤坝和游步道。
三、对温州市鹿城区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坏8467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44元处罚款,计12192768元;对非法占用55296平方米建设用地(国有)和5122平方米河流水面(国有)的行为按每平方10元处罚款,计604180元;对非法改变4984平方米用途林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0元处罚款,计149520元,总计罚款129464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恢复林地原状和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抄送:省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藤桥自然资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