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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鹿罚〔2021〕37号
发布日期:2022-01-17 14:14:15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刘x和:

我局于2021年2月26日对你(身份证号:33032119391005xxxx)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xx村xx加油站附近涉嫌破坏基本农田、破坏耕地、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2014年至今,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xx村村民刘x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村加油站附近土地,硬化地面,放置洗车设备,建设花坛、厕所,总占地面积815.98平方米。经二调现状分类图所示,该处土地类别为水田、公路用地和村庄,其中水田36.32平方米、公路用地70.29平方米、村庄用地709.37平方米。经核对《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该地规划用途为城镇用地、公路用地、一般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其中城镇用地709.37平方米、公路用地70.2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一般基本农田23.95平方米、一般农田12.3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照片相印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二、你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xx村xx加油站附近建设的事实。

三、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证明占用土地的规划用途。

四、温州市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编号:鹿2021-142监)、现场勘测笔录,证明占用土地的面积、土地类别和界址情况。

五、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建设情况。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资规罚告鹿[2021]第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听告鹿[2021]第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四、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刘x和将非法占用的70.29平方米公路用地退还国有,将非法占用的709.37平方米村庄退还给藤桥镇xx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责令刘x和限期15日内拆除在藤桥镇xx村破坏的36.32平方米耕地上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没收在藤桥镇xx村非法占用的70.29平方米公路用地和709.37平方米村庄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三、对刘x和破坏23.95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16元的标准执行处罚款,计5173.2元;对破坏12.37平方米一般农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8元的标准执行处罚款,计1335.96元;对非法占用70.29平方米公路用地和709.37平方米村庄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执行处罚款,计7796.6元。总计罚款14305.7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和腾空公路用地和村庄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送:省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藤桥自然资源所,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区人民政府,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xx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