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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鹿罚〔2022〕24号
发布日期:2022-10-09 14:10:52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温州市鹿城区xx基督教堂: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负责人:程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2MCU046xxxx,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xx路xx弄xx号)在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xx村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在山福镇xx村建设xx基督教堂西侧附属用房,占地面积362.28平方米,建筑面积121.75平方米。该地土地类别为有林地和村庄,其中有林地275.22平方米(均为防护林),村庄87.06平方米。该地规划用途为林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其中林地面积275.2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87.0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你单位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二、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山福镇xx村建设的事实。

三、二调现状分类图、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证明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四、温州市百佳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温百绿鉴字[2021]xx号)、现场勘测笔录,证明林地类型和界址情况。

五、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建设情况。

我局已于2022年8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资规鹿罚告[2022]第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鹿听告[2022]第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决定处罚如下:

一、 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87.06平方米土地退还山福镇xx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 责令你单位15日内恢复275.22平方米林地原状;没收在山福镇xx村非法占用的87.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 对你单位非法改变275.22平方米公益林林地用途的行为按每平方20元处罚款,计5504.40元;对非法占用87.06平方米村庄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款,计870.60元;总计罚款637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275.22平方米林地原状和腾空87.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壮志

电  话:0577-88575218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横河南路1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抄送:省厅,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山福自然资源所, 山福镇xx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