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x: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你(身份证:34022419561110xxxx)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xx村涉嫌破坏耕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19年12月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鹿城区七都街道xx村xx路建房作花木场地使用,占地面积402.52平方米,建筑面积175.83平方米。经核对二调现状分类图,该地土地类别为水田。经核对《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5调整完善版),该地规划用途为新增城镇用地。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耕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二、询问笔录,证明你占用七都街道xx村土地建设的事实。
三、二调现状分类图、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温州市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证明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四、温州市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编号:鹿2021-1xx监)、现场勘测笔录,证明占用土地的面积和界址情况。
五、现场照片三张,证明现场建设情况。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3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资规罚告鹿[2021]第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听告鹿[2021]第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罗xx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七都街道xx村破坏的402.52平方米耕地上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二、对罗xx破坏402.5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8元处罚款,总计罚款43472.1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七都街道xx村破坏的402.52平方米耕地上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抄送:省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城东自然资源所, 七都街道xx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