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x:
我局于 2021年8月30日对你(身份证:33032119660128xxxx)在藤桥镇xx村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16年8月至2020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藤桥镇xx村搭建单层房屋和临时棚。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85.76平方米,均为商品林地(其中用材林地454.81平方米,其他林地30.95平方米)。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二、委托书、受托人姜x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在鹿城区藤桥镇xx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三、温州市百佳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温百绿鉴字[2021]xx号)、现场勘测笔录,证明了林地类型和界址情况。
四、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我局已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为较轻档,即“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姜xx限期十五日内恢复林地原状。
二、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总计罚款7286.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林地原状;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厅,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藤桥管理所, 藤桥镇人民政府,藤桥镇xx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