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欧XX
住所地:贵州省XX县XXXXX村九组XXX号
身份号码:5226281985XXXXXXXX
案由:非法购买、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欧XX非法购买、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于2022年1月7日由我局依法立案,现已完成调查取证。经查,被处罚人于2020年10月在贵州省XX县一赶集市场上购买两只鸟,2021年2月将购买的2只鸟及之前豢养在家中的3只鸟驾车从贵州携带至温州市龙湾区,2021年7月将其中1只鸟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XX。2021年8月9日晚,公安机关在被处罚人位于龙湾区XX街道XXX巷XX弄X号的住处查获4只鸟,在温州市龙湾区XX街道XX中路X号王XX住处查获1只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5只鸟系画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二级;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二。涉案的画眉鸟已追回并移交至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移送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送我局。我局多次电话联系,并于2022年1月21日向被处罚人邮寄送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被处罚人均未配合调查。
经我局违法案件审理认定被处罚人于2020年10月在赶集市场购买2只画眉鸟及2021年7月以300元出售1只画眉鸟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原饲养在家的2只画眉鸟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
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温龙检刑不诉[2021]20432号)中的身份信息等,以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主要违法事实等。
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XX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以证明被处罚人承认主要违法事实。
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以证明涉案动物情况、涉案动物物种鉴定等内容。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向被处罚人邮寄送达了温资规龙罚告[202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第八条及附件的规定,画眉的野生动物价值基准为1000元。画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单只价值应为所列野生动物价值基准的五倍,因此本案单只画眉鸟价值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林办[2019]89号)规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0万以下的应当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的二至五倍罚款。因此对非法驯养2只画眉鸟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对非法购买及出售3只画眉鸟的行为处以每只画眉鸟野生动物价值两倍的罚款标准,计30000元。
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叁佰元整)。
3.没收涉案画眉5只(已由公安部门移交至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已执行到位)。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详见罚款缴纳须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