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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兰花可别乱挖、乱买卖,小心违法!——我市开展“下山兰”非法交易排查行动
发布日期:2022-04-06 14:43:05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下山兰”也叫落山兰,指的是刚从山上挖下来的野生兰花。近年来,乱采滥挖让野生兰花资源急剧减少,针对温州地区部分店铺涉嫌存在“下山兰”非法交易的情况,近日,我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下山兰”非法交易排查行动。

专班人员利用大数据手段严密监测“下山兰”“野生兰花”“下山寒兰”“下山兰花”等关键词,并根据监测线索,于3月28日-29日分成两组,赴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五地开展实地调查。调查中,专班人员向相关经营人员发放温州国家重点保护兰科植物宣传单,宣传野生动植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防止盗采“下山兰”,严禁濒危野生兰花买卖交易。经现场核实,暂未发现采集、出售及收购“下山兰”等涉嫌违法的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以高压态势不断加大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打击整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良好氛围。

小贴士:

2021年9月,最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发布,“兰属”植物(除兔耳兰外)所有种类均被列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