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政府与企业签订的项目协议,约定将超出土地出让挂牌价格的部分按比例分成,该溢价分成条款实际是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挤占挪用土地收益,违反现行法律,明显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一、2011年4月18日,万载县政府确定熊猫公司为项目投资中标单位。次月,万载县政府发布《招商公告》。
二、2011年11月28日,万载县政府与熊猫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由熊猫公司投资建设龙湖公园项目,万载县政府以土地出让价款以及超出部分分成方式向熊猫公司支付回购款。2014年10月,项目工程完工并交付。
三、2016年5月20日,熊猫公司向万载县政府请求将结算单位变更为银湖公司。同年6月17日,万载县政府同意由银湖公司履行案涉项目全部权利义务。
四、2019年1月9日,万载县政府向银湖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称:土地款溢价资金拨付违反了土地出让金收入资金管理规定,请银湖公司返还该笔资金。
五、银湖公司起诉请求确认《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万载县政府支付相应款项及利息。万载县政府辩称案涉《项目合同书》未进行招标,应属无效。
六、江西高院一审认为案涉《项目合同书》未依法实施招投标程序、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判决驳回银湖公司的诉讼请求。银湖公司认为案涉《项目合同书》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投标范围,且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七、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案涉《项目合同书》溢价分成条款有违现行法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案涉《项目合同书》无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