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xx:
我局于 2022年3月28日对你在丰门街道xx村xx涉嫌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
你于2022年3月28日未经审批,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xx村xx开采建筑矿石701.25吨,并以每吨35元的价格全部用于销售,违法销售所得24543.75元。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由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二、询问笔录,证明你在丰门街道xx村xx开采建筑矿石的事实。
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开采和四至情况。
四、由你提供的出库单,证明销售情况。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资规罚告鹿[2022]第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资规听告鹿[2022]第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0% 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一、责令吕xx立即停止开采行为。
二、没收吕xx违法所得,计24543.75元;对吕xx擅自采矿的行为处罚款,按违法所得30%的标准执行,计7363.13元;共计31906.8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厅,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本局有关科室,城西自然资源所,仰义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