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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资规罚瓯集〔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6-20 14:13:17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单位名称:温州市瓯江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XX区XX街道XX街66号XXXXXX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温州市瓯江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份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位于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灵昆街道北段村处占用土地作为灵昆产业园临时施工便道使用,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425.68平方米,现状为一条沥青浇筑的临时便道,无建筑物,土地权属为北段村集体所有土地。经核对,该地块位置位于温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果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2022006号1份,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通知书注明的时间内携带有关材料前往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3.当事人(受托人)询问笔录、证人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土地、审批等情况。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地籍测绘成果报告(编号:瓯江口2022-020监)一份,证明占用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土地现状地类等情况。

5.现场照片2张,证明占用土地的现状以及使用情况。

6.权属证明一份,证明所占用土地的权属。

2022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资规罚告瓯集〔202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资规罚听告瓯集〔202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温州市瓯江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温州市瓯江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2425.68平方米集体土地给灵昆街道北段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25.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425.6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5.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39832.40元(柒拾叁万玖仟捌佰叁拾贰元肆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瓯江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到我局指定银行(具体银行和账户见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