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继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后,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共犯陈某某、赵某某、连某某和胡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其中黄某某已死亡不公诉),同时,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某某等5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追责。
2020年6月24日,黄某某、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租用郑某承包的位于乐清市天成街道巨光村的耕地用于填埋建筑垃圾。同年8月14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包括郑某在内的以上6人破坏耕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涉案地块面积19.18亩,土地现状为水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2021年3月25日,经温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该地块耕作层已遭彻底破坏。同年3月26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涉刑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其中郑某某因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其他共犯陈某某、赵某某、连某某和胡某某(其中黄某某已死亡)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近日提起刑事公诉。
涉案地块已完成复垦
针对该涉案地块生态环境破坏情况,经专业机构对涉案农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恢复费用情况进行司法鉴定,该地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达101.88万元。为切实保护耕地,减少损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和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经反复沟通,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破坏耕地的严重后果,并愿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承担耕地损害赔偿责任。2022年12月19日,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1.88万元收缴到位,用于修复该地块耕地功能。截至目前,涉案地块已由乐清市人民政府天成街道办事处代为复垦并通过验收并符合耕种条件。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该案件是自国家、省、市三级政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耕地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成功的赔偿案件,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破解了“他人破坏,政府买单”的困局,为全市乃至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作出了积极探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之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精准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严惩犯罪分子,不仅修复了生态环境,保护了宝贵的耕地资源,同时有效形成耕地保护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