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对象: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县×村镇××村××路××号。
法定代表人: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住址: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村××路××号,联系电话:0577-8850××××。
委托代理人:喻×,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住址,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东路××号,联系电话:1396881××××。
案由:非法占地。
案件来源:其他。
经查,2021年3月至12月,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三垟街道吕家岸村国有土地建道路。现场勘查发现,该地四至范围:东至道路、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河流,计占地面积113.00平方米。至调查时止,现状为沥青道路。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属城镇集中建设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对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喻×的询问笔录,承认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在三垟街道吕家岸村进行建设的行为。
2、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了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为南××;南××的身份证证明了南××的身份基本情况;委托书证明委托代理人为喻×;喻×的身份证证明了喻×的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4、由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调现状分类图,证明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构)筑物情况、土地类别。
5、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证明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规定,2023年8月16日经集体讨论,确定罚款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023年8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
一、责令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113.00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国家;
二、没收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计面积113.00平方米土地上的已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限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空该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元整(¥113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对象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1: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1:
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