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 :
我局(厅)于 2023年6月19日 对 孙xx非法占地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单位) 于2020年8月未经批准占龙湾区xx街道xx村集体土地建设停车场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由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以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
2、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当事人承认主要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地籍测绘成果以证明被占用土地总面积、地上建(构)筑物有关情况、占地用途、土地来源等内容。
4、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龙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5调整完善局部图、龙湾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以证明土地类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我局(厅)已于 2023年8月31日 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 行政处罚告知
(温资规龙罚告字[2023]第000002号)和听证告知(温资规龙罚听告字[2023] 第000002号), 你(单位)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要求 。
根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68.50平方米土地给xx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68.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捌拾伍元整(11685.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温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月 内直接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