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温海经征地告〔2023〕10-01号
发布日期:2023-11-22 10:55:54 浏览次数:

因灵昆街道瓯绣大道一建设需要,拟征收叶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15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灵昆街道叶先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灵昆街道办事处(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沙塘村荣昆路2号)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3年12月2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灵昆街道办事处(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沙塘村荣昆路2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

特此公告

附件:

〔2023〕10-1号-灵昆街道瓯绣大道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附件(叶先村).pdf

联系电话:0577-86986016,监督电话:0577-88078398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