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经济尽快回归稳进提质正常轨道,省委、省政府部署制定2023年促进经济稳进提质“8+4”政策体系。根据责任分工,我厅牵头负责制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清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跨乡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浙政发〔2022〕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措施共计30条,概括起来说,就是在严格守住底线红线的前提下,围绕“统筹保护保障、加快提质提效”主要任务,积极保障项目用地、用海、用矿需求,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促进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一)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方面
一是积极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的过渡期内,对急需开工的各类建设项目,全额预支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所需规划空间应保尽保;对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在省预留指标中“实报实销”。对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乡村振兴类建设项目,允许在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空间布局有优化的前提下,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
二是全额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在向上争取计划指标方面,力争全年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在省级安排计划指标方面,1月底前按2022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60%为各地预安排,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年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万亩(含“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大项目用地指标3000亩),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计划指标。
三是继续倾斜支持山区26县用地。对山区26县重大项目急需开工建设,预安排用地指标量不足的,可申请增加预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山区26县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保障范围。安排2000亩计划指标支持26县民生工程建设。调整山区26县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收缴补助标准。
四是加强补充耕地指标支持。对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做到“能申请尽申请”。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扩大支持范围,允许省重大教育、科研、医疗等公共设施项目申请;提高保障比例,对补充耕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地方,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比例提高至40%。对跨市补充耕地指标,加快调剂速度,加密调剂频次,允许山海协作结对县(市、区)“点对点”调剂。
五是强化用海保障。全力支持浙江三澳核电厂二期、三门核电三期、金七门核电、小洋山北作业区等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加快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累计提供可处置面积35万亩,全年审批历史围填海项目用海1.5万亩,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落地。保障海塘安澜工程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用海5000亩。
六是强化用矿保障。对年内开工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未纳入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允许调整规划补划集中开采区,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全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4亿吨以上。
(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一是加大耕地垦造和整治力度。开展“百大精品”造地工程,全年新增垦造耕地6万亩。开展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工作,拓展补充耕地渠道。
二是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稳妥有序推进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首批33个试点项目,全年完成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00个。
三是高质量实施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全年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75个,实施省级“蓝色海湾”项目5个,完成瓯江源头中央资金投资4.275亿元、总投资11.4亿元。
(三)自然资源高质量利用方面
一是创新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方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支持营利性教育、养老机构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
二是精准有序供应产业用地。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除负面清单外,新供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全年供应建设用地40万亩,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
三是精准有序供应住宅用地。因地制宜调整住宅用地供应政策,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预期引导。单列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
四是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全年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5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
五是集约高效利用海域。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支持开展低效用海有机更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依据功能分宗设权,优先保障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和临港产业。
(四)审批服务效能提升方面
一是开展2023年版“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健全完善厅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通报制度、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把更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保障范围。
二是深化用地审批前置事项改革。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管理制度,停止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按2倍收缴耕地开垦费,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占用补划、按当地最高标准三倍收缴耕地开垦费等政策,在用地审批中不再审查标准农田占补方案。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重大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从储备区中进行补划。全面开展“空间适配”,在项目立项前研判、协调重大项目空间布局矛盾和部门管控要求,提高项目前期谋划精准性。全量开展“多评合一”,提高规划选址、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节地评价、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等论证工作效率。
三是深化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建设项目位于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允许重大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暂未批准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相关审批手续在用地批准前完成。
四是优化用海用矿测绘审批服务。开展历史围填海区域“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审批改革试点扩面,分期分块出让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简化采矿权抵押备案事项,办理时间缩减至4个工作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实现“两个30%”目标。
五是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缓解竞买者资金压力。允许分期缴纳出让金,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
六是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确保企业项目“交地即交证”,落实企业纯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一体抵押“即申请即办”。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预告登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房产交易风险。
七是落实用海用矿和测绘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省级审批权限项目用海用岛审核和使用金减免审核“双审合一”,免缴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资金占用费,全免企业用户GNSS静态数据后处理费用,减免测绘仪器装备检定费用。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杨赛飞
电话:0571-88877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