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其他公示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3/2023-0003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罗朝文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28 16:29:4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罗朝文:

你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2.没收画眉鸟1只(已执行到位)。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资规龙罚林〔2023〕1 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机场大道2060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执法监察科 联系电话:0577-86896867)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罚款缴纳相关事宜可联系上述电话或至上述地址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罗朝文处罚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