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湾区永兴街道永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政土征龙〔2022〕24号
发布日期:2023-03-01 15:26:12 浏览次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永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龙请字〔2022〕第13号)收悉。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宁波市等5市2011年度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5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7日以浙土字A[2012]-0025号文批准温州市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龙湾区三),永兴街道永民村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工程征收永兴街道永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9.93亩,其中水田36.7275亩,农村道路3.2025亩,具体为第3号区块。2019年7月19日温州市龙湾区交通工程建设中心申请先行批准其中14.835亩水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文号为温政土征龙〔2019〕57号,现就剩余水田21.8925亩、农村道路3.2025亩提出申请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位置详见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温州综合测绘院2011年11月19日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勘界编号为2011-069-80),上述征地已于2020年4月24日前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令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永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57.3404万元。请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给予永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就地“农转非”55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5名。

四、核定永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1505.7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永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永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政土征龙[2022]024号 关于龙湾区永兴街道永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安置方案的批复.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6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龙湾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住建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二),永兴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永兴管理所,永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