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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3/2023-0005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0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3-03-21 10:17:0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温州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事项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22号)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17号)等文件,乙方负责本辖区内除委托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和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外的土地、矿产、规划、林业、测绘等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二、甲方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执法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甲方提供一枚“行政执法专用章”,交给乙方专门用于行政执法;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委托人:温州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