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3月16日印发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现将《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拓展三服务、凝心聚力“十四五”行动的通知》,全面打造“三服务”2.0版;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中明确,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2021年5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753号),要求各地加快处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登记难”,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2022年5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实施意见》,要求攻坚“急难愁盼”问题,健全“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企业解难题、我为基层减负担”专题实践活动迭代机制。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
(九)《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十)《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十一)《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十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十三)《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0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分为四部分,即基本原则、处置措施、工作机制、工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要求各地要认识到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变化,实际登记过程中会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从实际问题出发,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审批职责,分类解决登记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同时要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并提供高效办事服务。
(二)处置措施。明确本《意见》的适用范围,并从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关于规划核实不完善影响登记的问题、关于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的问题、关于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关于跨宗地建设的问题、其他问题8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处置意见和工作流程。
(三)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省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会商机制,明确的相关成员单位,不定期研究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二是要明确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三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属地责任主体,要建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机制,加快群众矛盾化解。
(四)工作要求。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细化政策三个方面进行强调,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积极为群众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解决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向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信访局、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等省级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省厅门户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集意见78条,采纳50条。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韩志涛
电话:0571-8887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