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A[2023]-0012号),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3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龙湾区第一批次)。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湾区状元街道骄泰路补征地块,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2020-120。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状元街道状元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4378公顷(6.5670亩),其中建设用地0.4378公顷(含空闲地0.437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9.1030万元,具体为:
地类 | 一类区片 | 合计 |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 (万元/亩) | 面积 (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
建设用地 | 6.5670 | 9 | 6.5670 | 59.103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本次征地涉及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面积0.3714公顷(5.5710亩),合计55.7100万元;涉及现(残)值较高的桥梁、亭台、门台等特殊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1.9701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116.7831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因本次征地不涉及农用地,本次征地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0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标准为7.5万元/人。本项目不涉及征收农用地。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状元街道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A[2023]-001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89681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温龙土征公〔2023〕006号).pdf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区发改局,龙湾区公安分局,龙湾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住建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状元街道办事处,状元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