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湾区沙城街道永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政土征龙〔2023〕 号
发布日期:2023-08-03 17:44:30 浏览次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永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龙请字〔2023〕第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宁波市等5市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22号),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7日以《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3]-0869号)批准温州市2013年度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施方案(二)。永寿村农房改造工程、永寿村农房改造集聚点(二期)征收沙城街道永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05.594亩,其中水田98.772亩、农村道路5.1825亩、建设用地(有建筑物)1.0065亩、建设用地(无建筑物)0.633亩,具体为第1、 18—19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温州综合测绘院2012年12月25日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勘界编号为2012-159),上述征地已于2020年4月24日前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根据市政府令第101号、市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办[2014]111号、温政发〔2020〕18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永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788.4382万元。请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本地征地可安排168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同意永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就地“农转非”197名。

四、核定永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237.27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永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永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政土征龙[2023]3号 关于龙湾区沙城街道永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2023.7.28.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

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龙湾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住建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二),沙城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沙河自然资源所,永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