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该法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管辖、复议前置、调解与和解、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等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对自然资源行政应复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日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做好行政应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七大举措,确保行政复议新规定落实到位。
《通知》列明了新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自然资源招拍挂供应等行政行为,以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履职类申请不予答复等复议前置案件,便于地方准确把握;归纳了各级人民政府的一般行政复议管辖权,以及对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分局行为不服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选择享有特殊行政复议管辖权。
结合申请复议权告知,《通知》列举了一般及复议前置的两种复议权告知格式;特别指出涉及不动产的自然资源行政行为类型,有效避免了自然资源行政行为被一概纳入不动产行为后最长20年可复议、诉讼的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了有关3、5、7、10日等明确为工作日的规定。该规定是一把双刃剑,虽延长了答复期限,但也压缩了复议审理期限。《通知》要求,除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外,各地尽量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行政复议答复、举证工作。
此外,各地要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主动化解平等主体间的土地、地质矿产、海洋、规划、林业等权属及其他民事纠纷(如相邻权、补偿等),以及行政复议期间调解、和解的适用问题;准确把握听取意见、听证等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以及变更、复议决定公开及抄告等程序;重视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时的纠错问题,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复议附带审查有序衔接,加强说明和解释。
(信息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政策法规处、浙江省自然资源战略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