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公告。如有异议,
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截止日期
2024-11-27
)将书面复查申请及相应证
据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温州市洞头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577-59386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