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温海经土征公〔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2-22 16:28:46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审批意见书》(编号:浙土字(3303)A[2023]-0040),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灵昆街道昆先路四,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23-069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灵昆街道九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叶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7019公顷,其中农用地0.701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

地类

一类片区

补偿金额

(万元)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农用地

0.7019

135

94.7565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用地,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合计26.3219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3.1586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631.71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5.3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洞头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A[2023]-0040《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986016 监督电话:0577-88078398

附件:〔2024〕7号-灵昆街道昆先路四征收土地公告.pdf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来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